发布时间:2016/10/12 来源:英特电气
2015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的公告(第825号),批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838-2015,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原《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2同时废止。作为原规范和本次修订的主编,对规范修订的情况谈几点看法。
1. 1. 规范修订的背景
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近年来,随着城市快速发展,地下管线建设规模不足、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凸现,一些城市相继发生大雨内涝、管线泄漏爆炸、路面塌陷等事件,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秩序。全国仅媒体报道的地下管线事故平均每天高达5.6起,每年由于路面开挖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000亿元。
传统的城市地下管线各自为政地敷设在道路的浅层空间内,因管线增容扩容不但造成了“拉链路”现象,而且导致了管线事故频发,极大地影响了城市的安全运行。目前,我国城镇化进程十分迅速。为提升管线建设水平,保障市政管线的安全运行,有必要采用新的管线敷设方式-综合管廊。
综合管廊工程是指在城市道路下面建造一个市政共用隧道,将电力、通信、供水、燃气等多种市政管线集中在一体,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以做到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和资源的共享。
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城市地下管线问题,为切实加强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明确指出:“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对于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提高城市运行效率、稳步推进新型城镇化、确保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仍存在总量不足、标准不高、运行管理粗放等问题。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拉动投资和消费增长,扩大就业,促进节能减排。开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试点,用3年左右时间,在全国36个大中城市全面启动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程;中小城市因地制宜建设一批综合管廊项目。新建道路、城市新区和各类园区地下管网应按照综合管廊模式进行开发建设。”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布了《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14〕27号)。要求:“深入学习领会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需要,把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统筹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应急防灾等全过程,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提高创新能力,全面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稳步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36个大中城市开展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程,探索投融资、建设维护、定价收费、运营管理等模式,提高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水平。通过试点示范效应,带动具备条件的城市结合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改、扩)建,在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建设综合管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管线单位的使用和运行维护要求,同步配套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鼓励管线单位入股组成股份制公司,联合投资建设综合管廊,或在城市人民政府指导下组成地下综合管廊业主委员会,招标选择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建成综合管廊的区域,凡已在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管线位置。要统筹考虑综合管廊建设运行费用、投资回报和管线单位的使用成本,合理确定管廊租售价格标准。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加强对各地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地下管线建设”的讲话精神和近期中央经济工作会要求,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下发了《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839号),主要包括:“一、中央财政对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给予专项资金补助,一定三年,具体补助数额按城市规模分档确定,直辖市每年5亿元,省会城市每年4亿元,其他城市每年3亿元。对采用PPP模式达到一定比例的,将按上述补助基数奖励10%。二、试点城市由省级财政、住建部门联合申报。试点城市应在城市重点区域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将供水、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燃气、排水等管线集中铺设,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解决“马路拉链”问题,促进城市空间集约化利用。三、试点城市管廊建设应统筹考虑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建设里程应达到规划开发、改造片区道路的一定比例,至少3类管线入廊。”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4月10日在广东省珠海市举办全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培训班,陈政高部长指出“要统一认识,统一思想。事实证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国际上是一条成功的道路。综合管廊建设的意义在于充分地利用地下空间,节省投资,对拉动经济发展、改变城市面貌、保障城市安全都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作用。建设综合管廊一定要达到当代国际标准,但必须因地制宜。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是综合管廊建设的重要依据。”
工程示范,标准先行,为此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城市建设司快速启动规范的修订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请参加<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2修订工作的通知》(建标标函〔2015〕36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规范。在规范修订过程中,得到了相关各方的大力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部的领导多次参加规范修订的讨论会,《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等其他有关规范的主编及专家亦给予了很多宝贵意见。
本次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 增加对综合管廊工程的基本规定
强调了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的重要性。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以综合管廊工程规划为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明确指出:“规划引领,统筹建设。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先规划、后建设,科学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等规划,合理安排建设时序,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整体性、系统性。严格实施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经批准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市地下管线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
强调了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应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综合管廊工程应结合新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扩、改)建,在城市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规划建设。住房城乡建设部陈政高部长强调:“建设综合管廊一定要达到当代国际标准,但必须因地制宜。新区可以全面推开,老区要适情而做,可以结合地铁建设、河道改造、老区改造、道路改造等进行,千万不要一哄而上,更不能建后悔工程、半拉子工程。”
强调了为保障综合管廊工程正常运营而建设的附属工程的重要性。综合管廊应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并应满足管线的使用和运营维护要求。应同步建设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明确指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应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管线单位的使用和运行维护要求,同步配套消防、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通风、排水、标识等设施。”
2. 明确了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城市工程管线采用综合管廊方式敷设的规划规定
城市工程管线是指用于服务人民生产生活的市政常规管线,包括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这些市政管线应因地制宜纳入综合管廊。根据国内外工程实践,各种城市工程管线均可以敷设在综合管廊内,从技术层面上,通过安全保护措施可以确保这些管线在综合管廊内安全运行。
工业管道是工矿企业为生产制作各种产品过程所需工艺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如石油天然气中的长输管道,往往跨越不同的省、市行政区,穿、跨越江河、道路等,中间设有加压泵站的长距离(一般大于50Km)管道。管道设计按照《输气管道设计工程规范》GB50253或《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等标准规范设计。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明确指出:“原则上不允许在中心城区规划新建生产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其他地区新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不得在穿越其他管线等地下设施时形成密闭空间,且距离应满足标准规范要求。”
3. 增加雨水管道采用综合管廊方式敷设时的技术规定
原规范对重力流管线纳入综合管廊比较慎重,规定“地势平坦建设场地的重力流管道不宜纳入综合管廊”。主要原因是考虑到重力流管道进入综合管廊会对管廊埋深产生影响,同时由于排水管线自身的工艺要求,也对综合管廊的空间布置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引起工程投资大幅增加。在地势单一坡度或排水管道覆土较浅或采取压力流制时,宜纳入综合管廊。
本次修订则强调了进入综合管廊的排水管道应采用分流制,雨水纳入综合管廊可利用结构本体或采用管道排水方式。同时为保障正常的使用功能要求,规定了对雨水管道进入综合管廊的应设置检修闸门或闸槽管道,管道的安装应进行功能性试验。
4. 增加污水管道采用综合管廊方式敷设时的技术规定
一般情况下污水管道也是重力流管道。本次修订强调了纳入综合管廊时应采用管道排水方式,污水管道宜设置在综合管廊的底部。主要原因是由于污水中可能产生的有害气体具有一定的腐蚀性,同时考虑综合管廊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等因素,因此污水进入综合管廊,无论压力流还是重力流,均应采用管道方式,不应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
5. 增加天然气管道采用综合管廊方式敷设时的技术规定
鉴于燃气管道发生事故的危害性和对临近管线的破坏性,原规范不建议燃气管道纳入综合管廊内,仅规定“燃气管道和其他输送易燃介质管道纳入管廊尚应符合相应的专项技术要求”。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原则上不允许燃气管道在穿越其他管线等地下设施时形成密闭空间。《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也不建议燃气管道敷设在密闭的空间。
本次修订对燃气管道在综合管廊内敷设有了突破,也感谢《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主编单位给予的大力支持。为了综合管廊的安全,对燃气管道纳入综合管廊给予了比较明确和严格的技术规定,如:限定为压力级别不大于1.6Mpa的天然气管道;天然气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天然气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天然气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其阀门、阀件系统设计压力应按提高一个压力等级设计;天然气管道分段阀宜设置在综合管廊外部;当分段阀设置在综合管廊内部时,应具有远程关闭功能;天然气管道进出综合管廊附近的埋地管线、放散管、天然气设备等均应满足防雷、防静电接地的要求。
6. 增加热力管道采用综合管廊方式敷设时的技术规定
本次修订增加了热力管道纳入综合管廊内的技术规定。热力管道采用蒸汽介质时应在独立舱室内敷设。热力管道不应与电力电缆同舱敷设。热力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保温层及外护管紧密结合成一体的预制管,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高密度聚乙烯外护管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及管件》GB/T29047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外护层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直埋保温管》CJ/T129的有关规定。此外,管道附件必须进行保温。这些规定主要是从安全性方面考虑,同时也减小热力管道对其他管线和周边环境的影响。
7. 增加综合管廊配备检修车的技术规定
本次修订增加了综合管廊内配备检修车的技术规定。配备检修车的综合管廊检修通道宽度不宜小于2.2m。这也是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降低劳动强度。规定对于容纳输送性管道的综合管廊,宜在输送性管道舱设置主检修通道,用于管道的运输安装和检修维护,为便于管道运输和检修,并尽量避免综合管廊内空气污染,主检修通道宜配置电动牵引车,参考国内小型牵引车规格型号,综合管廊内适用的电动牵引车尺寸按照车宽1.4m定制,两侧各预留0.4m安全距离,确定主检修通道最小宽度为2.2m。
8. 增加管线设计的技术规定
综合管廊的建设最主要的目的是便于管线的安装、维护等,为了合理使用综合管廊内部空间,管线的安装、敷设应在综合管廊的系统规划和总体设计指导下进行。因而增加了管线设计的相关内容,对管线的空间、材料等进行约定。
9. 修订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的技术规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明确指出:“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支持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广应用管道预构件产品,提高预制装配化率。”为此,本次修订对预制装配式综合管廊的相关条文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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